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2025年11月发布修订后的AI辅助发明发明人指引,撤回2024年旧指引。新文件不另设AI发明标准,而将判断重心放回自然人是否完成构思;多人合作时,才在人与人之间适用共同发明原则。本文说明这份美国审查指引的变化、依据与适用边界。

废止旧指引与Pannu适用范围
《Revised 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刊于2025年11月28日《联邦公报》,90 FR 54636–54637,FR Doc. 2025-21457,案卷号PTO-P-2025-0014,文件类型为审查指引(Examination guidance),由USPTO局长John A. Squires签署,11月26日备案。它是专利审查中的行政指引,不是国会立法。原文及文件信息。
指引第二部分明确废止2024年2月13日旧指引(89 FR 10043)的全部内容,并撤回将Pannu因素套用于“自然人+AI”的做法。其理由是:Pannu v. Iolab Corp., 155 F.3d 1344(Fed. Cir. 1998)用于判断多名自然人能否成为共同发明人;AI不是自然人,不能成为共同发明人。因此,只有一名自然人借助AI时,不存在人与AI之间的共同发明人资格分配问题。
指引援引Thaler v. Vidal, 43 F.4th 1207, 1212(Fed. Cir. 2022),重申专利申请和专利的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申请若将AI或其他非自然人列为发明人、共同发明人,审查员应依35 U.S.C. §§ 101、115对全部权利要求作出驳回,或采取其他适当处理。这项限制针对发明人资格,并不意味着使用AI本身使发明失去可专利性。
构思标准与AI工具定位
指引第三部分规定,无论发明过程是否使用AI,发明人认定适用相同法律标准,不另设或修改AI辅助发明的标准。核心是conception(构思):按照指引援引的Burroughs Wellcome等判例,自然人须在心中形成完整、可实施发明的明确而稳定的想法,即针对问题的具体、确定方案,而非笼统目标或研究计划。
这一判断高度依赖事实,具体涉及自然人是否掌握所要求保护发明的全部限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凭普通技能即可实施,而无需大量额外研究或实验。能够具体描述发明,是指引所引判例用来判断构思的重要依据。因此,仅说明使用了什么AI工具、输入过什么目标,尚不足以直接得出该人已完成构思的结论。后一句是对判断逻辑的说明,并非指引新增的提示词或记录格式要求。
指引第四部分把生成式AI及其他计算模型定位为工具,类比实验室设备、软件与研究数据库。它援引Shatterproof Glass、Hess及O’Reilly v. Morse等判例说明,发明人可以借助他人的服务、想法和帮助,而不必使帮助者成为共同发明人;指引据此解释AI的工具地位。单名自然人借助AI完成发明时,问题仍是该人是否按传统标准完成构思。

多人协作中的共同发明判断
多名自然人使用AI协作时,人与人之间仍适用传统共同发明原则及Pannu三要素:对构思或实施作出显著贡献;相对于整个发明而言,贡献在质量上并非微不足道;贡献不能只是向实际发明人讲解公知概念或现有技术。AI的参与不改变对各名自然人贡献的分析,也不使每位工具使用者自动取得发明人资格。
优先权与外观植物专利
第五部分将指引适用于实用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与植物专利及其申请。外观设计部分援引35 U.S.C. § 171及Hoop案,说明发明人认定适用相同标准;植物部分援引§ 161及Beineke案,强调发明人须对植物的创制作出贡献,仅认识其独特性并完成无性繁殖尚不足够。
第六部分说明,主张美国或外国在先申请的利益或优先权,前后申请须有同一自然人发明人,或至少一名共同的自然人发明人。外国申请若仅以AI为唯一发明人,美国不接受该优先权主张;外国申请若同时列有自然人与非自然人,美国申请数据表(ADS)只列自然人,并须至少有一人与在先申请重合。依35 U.S.C. § 371进入美国国家阶段时,指引同样要求通过ADS列明自然人发明人。
本文讨论的是美国审查中“人使用AI工具”的发明人认定,不展开各法域对AI唯一发明人的比较,也不构成中国专利申请的操作说明。发明人资格与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等其他授权条件属于不同问题;这份指引本身不能替代对具体权利要求和发明过程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