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3月,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号),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5438-2025同日实施。办法共十四条,规定生成合成内容的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并把核验、提示和声明义务延伸到传播平台、应用分发平台和发布内容的用户。
适用范围与文件性质
办法第二条把适用对象限定为“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它没有另设一套主体范围,而是沿用这三部部门规章已经划定的服务类型。第三条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界定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
办法以通知形式印发,落款日期为2025年3月7日,3月14日在中国网信网公布。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其为“规范性文件”,作用是细化上述三部规章中已有的标识要求;对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另有规定的活动,答记者问说明“从其规定”。办法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GB 45438-2025,2025年2月28日发布)分工配合:办法规定各主体的责任义务,标准规定文字、角标、语音、节奏、元数据等具体标识方法。答记者问称,两者设定了6个月左右的过渡期,于2025年9月1日同步实施。
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
第三条区分两类标识。显式标识是在内容或交互场景界面中,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用户能明显感知的标识;隐式标识是通过技术措施加入文件数据、用户不易明显感知的标识。
显式标识(第四条)针对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服务,即智能对话与智能写作、合成人声与仿声、人脸生成与替换、沉浸式拟真场景等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的服务。办法按载体列出位置要求:文本在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提示;音频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图片在适当位置加显著提示;视频在起始画面和播放周边加提示;虚拟场景在起始画面加提示。服务提供下载、复制、导出功能时,导出的文件中也须含有符合要求的显式标识。
隐式标识(第五条)的对象是本办法适用的服务提供者,并不限于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提供者须按深度合成规定第十六条,在文件元数据中加入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数字水印属于“鼓励”而非强制。答记者问的解释是,在文本中添加隐式标识、在多媒体文件中添加数字水印仍有技术难点或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因此不作强制要求。

平台、提供者与用户的义务
传播环节的义务集中在第六条。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平台须先核验文件元数据中的隐式标识,再按三种情形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提示:元数据明确标为生成合成内容的,提醒公众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的,提醒“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既无隐式标识也无用户声明,但平台检测到显式标识或其他生成合成痕迹的,识别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出现这三种情形时,平台还须在元数据中写入传播平台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此外,平台须提供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含有生成合成内容。
其他主体的义务分散在后续条文。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上架或上线审核时,须要求应用说明是否提供生成合成服务,提供的须核验其标识相关材料(第七条)。服务提供者须在用户服务协议中说明标识的方法、样式(第八条),并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提交标识相关材料(第十二条)。用户要求获取不含显式标识的内容时,提供者可以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但须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第九条)。
用户一侧,第十条要求用户通过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时,主动声明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同条第二款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作出禁止性规定: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工具或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答记者问据此说明,用户从提供者处取得的无显式标识内容,在面向公众发布前仍须声明并添加显式标识。
责任条款方面,第十三条规定违反办法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和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处理。办法本身没有另设罚则。
与两部规章的条文衔接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令第12号,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是办法直接援引最多的上位规章。其第十六条要求提供者对生成或编辑的内容“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办法第五条把它具体化为元数据隐式标识及其必备信息;第十七条要求对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的服务“进行显著标识”,办法第四条按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分别规定了显式标识的位置。深度合成规定第十八条禁止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标识,办法第十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伪造”,并把为他人提供工具或服务、以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权益列为禁止行为。深度合成规定第十三条已要求应用分发平台核验深度合成类应用的安全评估、备案情况,办法第七条把核验内容扩展到标识相关材料。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令第15号,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关于标识只有第十二条一句:提供者应当按照深度合成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标识办法把标识对象明确列为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并补充了内容传播平台核验与分级提示、用户主动声明等此前规定中没有展开的传播环节要求。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算法备案、安全评估手续,也通过标识办法第十二条与标识材料的提交挂钩。